《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审核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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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市国资委于2016年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津国资产权〔2016〕18号),并于2021年延长了有效期。现有效期再次届满,市国资委结合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制度精神和我市监管实际对其进行了修订,将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内容合并,形成《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指引》(简称《指引》)。
《指引》共七章39条,包括总则、核准工作程序、备案工作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其他报告审核要点、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履行的核准、备案工作程序,包括初审要求、所需材料、时间要求、审批时限等;二是强调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相关专业评估报告的重点审核内容及需关注的事项;三是对境外企业资产评估和估值报告的审核提出要求。
与以前制度相比,本次修订考虑到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工作绝大部分审核内容一致,为精简制度文件,方便企业执行,对核准指引和备案指引进行了合并;结合实际强调对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监管企业需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对重大评估项目审核、公示反馈、特别事项披露等要求进行了强化或细化。
《指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求及评估核准、备案程序,将对评估核准、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起到重要作用。